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壢小字第945號
原 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王郁雯
尚宗平
被 告 葉昌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參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柒仟玖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
書記官鄭涵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