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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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385號聲請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2年12月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之債務,設定新台幣(下同)1,8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為92年12月5日至122年12月4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92年12月10日向聲請人借用1,500,000元,借款期限自92年12月10日起至102年12月10日止,還款方式自第3年起依年金法平均攤還本息,利息自屆滿2年之翌日起改按當月份財政部規定之壽險保單分紅利率,固定加碼2.1%計付利息,遲延履行時,滯繳3期以上則前述固定加碼追溯自滯繳日起改為3%,嗣後每屆滿半年即依上述滿2年後之利息計算方式調整之,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1成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
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成計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98年8月20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852,292元並計利息及違約金,上開借款履經催討均未清償,依房貸借據暨授信合約書第14條約定,債務人在借款期間內未按期攤還本金或利息者,視為全部到期,即喪失借款攤還期限利益,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簿謄本1件、建物登記簿謄本1件、房貸借據暨授信合約書、客戶往來交易明細表(以上均為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98年12月11日新院 雲民碩 98司拍385字第26968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於98年12月14日合法送達,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葉欣欣┌───────────────────────────────────────────────────────────────────┐│98年度司拍字第385號不動產附表│├─┬───────────────────────┬───┬───────┬─────────┬───────────────────┤│編│土地坐落│地目│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新竹市││東明││590│建│361.00│10000分之319│乙○○所有│││││││││││││││││││││││└─┴───┴────┴───┴───┴──────┴───┴───────┴─────────┴───────────────────┘┌─┬──┬─────┬─────┬──────┬───────────────────────┬───┬───────────────┐││││││建物面積(平方公尺)││││編│建│││建築式樣├────┬──────────────────┤權利│││││││主要建築材料││││││││基地坐落│建物門牌│及房屋層││││備考││號│號││││二層│45.95│範圍││││││││││││││││││││││├─┼──┼─────┼─────┼──────┼────┼──────────────────┼───┼───────────────┤│1│779│新竹市東明│新竹市光復│七層樓│合計│45.95│全部│乙○○所有││││段590地號│路二段738│鋼筋混凝土造│││││││││號2樓之2│├────┼──────────────────┤││││││││附屬建物│陽台:4.74│││││││││││││├─┴──┴─────┴─────┴──────┴────┴──────────────────┴───┴───────────────┤│共有部分東明段820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