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10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1096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羅名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伍佰玖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104年9月1日
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故請求予以限縮,合先敘明。
㈡相對人於95年間曾參與債務協商並成立,然相對人未依約
債務協商規定繳款,依債務協商機制協議書第三條之約定,被告未依協議書清償則回復原契約,原契約現金卡貸契約(占協商債權1)㈢相對人於民國93年6月30日與聲請人即債權人訂立現金卡
借款契約,向聲請人即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5萬元整,約定於民國94年6月29日清償,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8計付,遲延履行時,則應收利息改以年利率百分之20計收,依約定書第一條第三款可稽。詎料前開欠款相對人僅繳息至民95年6月9日,後即未再清償其所欠款項帳,尚積116,591元。
㈣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一、現金卡借款約定書二、電腦帳務明細資料三、台幣客戶基本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3109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羅名宏│自民國095年0│至民國104年0│年息20%│││116591││6月10日起│8月31日止││││元│├──────┼──────┼───────┤││││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14.99%│││││9月01日起│││└──┴───┴─────┴──────┴──────┴───────┘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