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1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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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訴字第118號原告 范曉 媛訴訟代理人 邱正明 律師複代理人 商桓朧 律師
陳明隆 律師被告高 嘉宏 訴訟代理人 李岳霖 律師複代理人 謝孟釗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第一項為,被告應於收受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屆滿一個月期間時,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99萬2807元,並自民國102年9月14日起至給付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4,計付利息。嗣於訴訟繫屬中迭經變更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
600萬元及自102年9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經核原告所為訴之變更,係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上開法條規定,自應准許。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99年10月14日陸續於如附表所示日期向原告借款如附表借款金額欄所示金額,合計750萬元,其中如附表編號1,雖係匯款至訴外人郭 俊民 之帳戶,惟此款項係被告要求,由被告代理匯至 郭俊民 之帳戶借款中,被告雖以原告交付如附表所示金額為共同投資而否認借貸事實,但依借貸契約履行之事實,足以推定其借貸契約關係存在,原告係以匯款方式交付如附表所示金額予被告及另曾於101年10月15日、102年1月14日以現金方式交付各40萬元之借款予被告,被告除如附表編號34、35為被告自行計算利息按月息2.2%給付予原告及如附表編號38號春節期間被告要求未上班天數之「半數」利息給付外,其餘每月14日(或其前後)均按時將借款金額給付原告月息2%分之借款利息,以被告每月給付之利息均為月息2%,足以推知兩造之金錢往來,確為借貸關係。且被告亦自承曾簽發面額各650萬元、
100萬元之本票兩紙予原告等語,而此2紙本票係作為償還借款之保證票,亦可證明兩造確有借貸關係存在。然被告僅於102年9月3日償還150萬元,就其餘600萬元借款債務拒不清償。是以,原告依民法第478條以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以代催告償還之意思表示通知,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600萬元。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600萬元及自102年9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求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以:兩造為朋友,被告本與代客操盤之訴外人即郭俊民合作,提供資金予郭俊民,以收取每月2%左右之投資紅利,原告得知後即表示願加入投資行列,被告基於朋友情誼應允,從兩造金錢流向原告陸續匯予被告投資款與被告按月匯給原告之款項兩者折算後,明顯可見各月利率並不一致:
100年2月至同年6月之利率為2%,100年7月之利率降為1.83%,100年8月至同年10月又回升為2%,100年12月至101年7月再降為1.98%,其後利率亦平均2至3個月即有明顯升降,最高到2.22%,最低到1.85%,高低差達0.37%之多,此並非原告所主張之月息固定2%,足見該金額係屬負擔損益風險之投資紅利,是以原告交付系爭款項予被告之原因,實乃共同投資而非消費借貸。原告所述被告嗣就
102年2月份利息又要求扣除春節期間未上班天數之半數利息,顯與社會通念常情不符,金錢借貸豈有遇假日即不算利息,且就原告所提之附表原告於100年11月14日、101年9月20日,有匯出5萬2500元、17萬1172元予被告,卻刻意遺漏未記載於如附表所示原告主張借款及收入明細中,卻追加毫無證據之80萬元現金金流,原告就兩造金錢往來內容作大幅變更,就是為了要湊足月息為2%所做的不實陳述,加計上開金額,並扣除80萬元,被告每月14日所給付原告之金額,即非均為2%。另原告主張被告曾償還150萬元,此為原告要求減少投資款時所返還,原告亦於同時開立150萬元本票予被告作為證明。被告雖曾簽發面額各650萬元、100萬元之本票兩紙予原告,係因郭俊民代客操盤之習慣,就其收取之投資款,簽發本票為憑,而被告亦同郭俊民之方式,簽發本票作為已收取原告投資款之證明,故不僅被告開立750萬元予原告作為投資金額證明,原告要求被告減碼投資時,被告交付150萬元予原告,原告亦開立150萬元之本票予被告,被告所簽發面額各650萬元、100萬元之本票兩紙予原告,並非為擔保借款之保證票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四、不爭執事項:
㈠、兩造乃朋友舊識,且於99年12月7日起至102年9月3日止有金錢往來。
㈡、被告曾開立總額750萬元之本票予原告。
㈢、兩造均知悉訴外人郭俊民之存在。
㈣、原告帳戶曾於99年10月14日由被告代理匯款150萬元至郭俊民帳戶。
㈤、被告曾於102年9月3日,給付150萬元予原告,原告並於同日開立面額150萬元之本票予被告。
五、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又交付金錢之原因甚多,金錢之交付並不當然成立消費借貸契約,故當事人主張有金錢消費借貸契約存在,應就借貸意思表示合致及借款業已交付之事實,負舉證責任,其僅證明金錢之交付,未證明借貸意思表示合致者,仍不能認金錢借貸契約存在(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697號民事判決參照)。而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43年臺上字第377號判例意旨參照。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陸續於附表所示之時日向其借款合計750萬元,並約定每月月息為2%,由被告每月14日交付原告利息,嗣被告僅還款150萬元,尚積欠其600萬元等語。
然為被告否認,並辯稱:原告所交付予伊的金錢,係與伊共同投資交由訴外人郭俊民操盤,伊每月取得由郭俊民交付之投資紅利後,即按兩人投資比例於每月14日匯予原告等語。
是依前開說明,被告既否有原告交付之金錢為借款之事實,即應由原告就此負舉證之責任。而原告主張交付被告之金錢為消費借貸,無非係以,依附表所示原告交付予被告之金錢與被告每月14日給予原告之款項數額計算,換算均為月息2%,進而以投資之獲利應有高有低,若非借貸豈有被告所交付之金額,換算均為月息2%之理,且被告亦曾交付原告合計75
0萬元之本票為其論據之基礎。觀原告所提如附表所示交付予被告之金額與被告交付予原告之金額,依原告所設之條件計算確為月息2%,此觀判決附表所載自明。惟依原告前開附表計算為月息2%,須附表所列借款金額欄交付予被告之金額與被告交付予原告之數額均係正確為前提,惟被告否認曾收受101年10月15日及102年1月14日各40萬元之現金,原告並無法舉證證明曾於前開時日,交付被告各40萬元,且附表亦漏列原告起訴時所主張100年11月14日轉帳交付被告之5萬2500元,此有原告提出之告證1附表,及存摺內頁為證(本院卷第10頁、第19頁)。承上,以附表加計100年11月14日之5萬2500元(扣除手續費15元),並扣除101年10月15日及102年1月14日各40萬元之金額,依此計算,被告每月14日交付原告之金額即非月息2%。是原告既無法證明附表所示交付原告金錢之數額均係正確,即無法推算出被告交付予原告之數額均係相當於月息2%,則原告依此推論兩造間有消費借貸關係存在,即乏推論之基礎,而無可採。原告又主張被告曾交付合計750萬元之本票予原告,則可證兩造間有
750萬元之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存在。被告則對於曾交付
750萬元之本票予原告一事不爭執,惟辯稱:簽發750萬元本票予原告係作為原告與其共同投資,而原告投資金額之證明,以此方式為證,係因其投資資金,由訴外人郭俊民操盤時,郭俊民亦係簽發本票予被告作為投資之證明,且原告減資150萬元時(按即原告主張被告業已清償之150萬元),原告亦簽發150萬元之本票予被告等語。本院審酌票據債權與其票據原因關係本即不同,持有本票雖得證明兩造間應有一定之原因關係存在,而此原因關係可能之事由甚多,並無法僅以持有票據即推論兩造間之票據原因關係即為消費借貸,況原告亦不爭執被告交付150萬元時,原告亦曾簽發150萬元之本票予被告(參不爭執事項㈤)。苟兩造間之金錢往來,僅係單純之消費借貸關係,衡情原告僅須簽立清償證明即可,豈有再簽發本票由被告取得150萬元之本票債權,而原告負擔150萬元本票債務之理,是被告簽發予原告之750萬元本票,是否即在於擔保消費借貸之金額,亦有疑義。準此,原告前開之舉證,並無法使本院形成兩造間之金錢往來,確係消費借貸法律關係之確定心證,依首揭之說明,自應為原告不利之認定。
㈡、綜上所述,原告既無法證明兩造間有其所指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存在,則其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聲明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本院援用之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駁,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
書記官薛月秋附表:原告主張借款及利息收入明細┌─┬─────┬───────────┬───────────┬──────────────────────┐│編│日期│借款金額│借款途經│利息收入││號│││││││├─────┬─────┼────────┬──┼────┬──┬──┬──┬────────┤│││當次│累計│匯入帳戶或現金│其他│利率2%│匯入│現金│其他│備註│││││││││││││├─┼─────┼─────┼─────┼────────┼──┼────┼──┼──┼──┼────────┤│1│99.10.14│1,500,000│1,500,000│國 泰世華 :││││││99.10.14 高嘉宏 給││││││000000000000/郭││││││錯帳號,被退匯,││││││俊民││││││次日由高嘉宏親自││││││││││││前往匯款│├─┼─────┼─────┼─────┼────────┼──┼────┼──┼──┼──┼────────┤│2│99.11.14│││││30,000│││●│抵還11/5未計息短││││││││││││期週轉借款│├─┼─────┼─────┼─────┼────────┼──┼────┼──┼──┼──┼────────┤│3│99.12.14│││││30,000│●││││││││││││││││││││││││││││││││││││││││├─┼─────┼─────┼─────┼────────┼──┼────┼──┼──┼──┼────────┤│4│99.12.15│500,000│2,000,000│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高││││││││││││嘉宏│││││││├─┼─────┼─────┼─────┼────────┼──┼────┼──┼──┼──┼────────┤│5│100.1.14│││││40,000││●│││├─┼─────┼─────┼─────┼────────┼──┼────┼──┼──┼──┼────────┤│6│100.2.11│460,000│2,460,000│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高││││││││││││嘉宏│││││││├─┼─────┼─────┼─────┼────────┼──┼────┼──┼──┼──┼────────┤│7│100.2.14│40,000│2,500,000│2月份利息轉借款│●│40,000│││●│利息轉借款│├─┼─────┼─────┼─────┼────────┼──┼────┼──┼──┼──┼────────┤│8│100.3.14│││││30,000│●│││三月利息分兩次匯│├─┼─────┼─────┼─────┼────────┼──┼────┼──┼──┼──┤款││9│100.3.15│││││20,000│●││││├─┼─────┼─────┼─────┼────────┼──┼────┼──┼──┼──┼────────┤│10│100.4.14│││││50,000│●││││├─┼─────┼─────┼─────┼────────┼──┼────┼──┼──┼──┼────────┤│11│100.5.13│││││50,000│●││││├─┼─────┼─────┼─────┼────────┼──┼────┼──┼──┼──┼────────┤│12│100.6.14│││││50,000│●││││├─┼─────┼─────┼─────┼────────┼──┼────┼──┼──┼──┼────────┤│13│100.6.30│500,000│3,000,000│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高││││││││││││嘉宏│││││││├─┼─────┼─────┼─────┼────────┼──┼────┼──┼──┼──┼────────┤│14│100.7.14│││││55,000│●│││250萬2%││││││││││││30/30=50,000││││││││││││50萬2%15/30││││││││││││=5,000│├─┼─────┼─────┼─────┼────────┼──┼────┼──┼──┼──┼────────┤│15│100.8.15│││││60,000│●││││││││││││││││││││││││││││││││││││││││├─┼─────┼─────┼─────┼────────┼──┼────┼──┼──┼──┼────────┤│16│100.9.14│1,500,000│4,500,000│台新銀行:││60,000│●│││││││││0000000000000/高││││││││││││嘉宏│││││││├─┼─────┼─────┼─────┼────────┼──┼────┼──┼──┼──┼────────┤│17│100.10.14│││││90,000│●││││├─┼─────┼─────┼─────┼────────┼──┼────┼──┼──┼──┼────────┤│18│100.11.14│││││90,000││●│││├─┼─────┼─────┼─────┼────────┼──┼────┼──┼──┼──┼────────┤│19│100.12.14│││││90,000│●││││├─┼─────┼─────┼─────┼────────┼──┼────┼──┼──┼──┼────────┤│20│101.1.13│││││90,000│●││││├─┼─────┼─────┼─────┼────────┼──┼────┼──┼──┼──┼────────┤│21│100.2.14│910,000│5,500,000│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高││││││││││││嘉宏│││││││├─┼─────┼─────┼─────┼────────┼──┼────┼──┼──┼──┼────────┤│22│101.2.14│90,000│5,500,000│2月份利息轉借款│●│90,000│││●│利息轉借款│├─┼─────┼─────┼─────┼────────┼──┼────┼──┼──┼──┼────────┤│23│101.3.14│││││110,000│●││││├─┼─────┼─────┼─────┼────────┼──┼────┼──┼──┼──┼────────┤│24│101.4.13│││││110,000│●││││├─┼─────┼─────┼─────┼────────┼──┼────┼──┼──┼──┼────────┤│25│101.5.14│││││110,000│●││││├─┼─────┼─────┼─────┼────────┼──┼────┼──┼──┼──┼────────┤│26│101.6.14│││││110,000│●││││├─┼─────┼─────┼─────┼────────┼──┼────┼──┼──┼──┼────────┤│27│101.7.13│││││110,000│●││││├─┼─────┼─────┼─────┼────────┼──┼────┼──┼──┼──┼────────┤│28│101.7.23│200,000│5,700,000│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高嘉宏│││││││├─┼─────┼─────┼─────┼────────┼──┼────┼──┼──┼──┼────────┤│29│101.8.14││5,700,000│││112,000││●││550萬2%││││││││││││30/30=110,000││││││││││││20萬2%20/30││││││││││││=2,600│├─┼─────┼─────┼─────┼────────┼──┼────┼──┼──┼──┼────────┤│30│101.9.14│││││112,000│●││││├─┼─────┼─────┼─────┼────────┼──┼────┼──┼──┼──┼────────┤│31│101.10.15│││││112,000│●││││├─┼─────┼─────┼─────┼────────┼──┼────┼──┼──┼──┼────────┤│32│101.10.15│400,000│6,100,000│現金│││││││├─┼─────┼─────┼─────┼────────┼──┼────┼──┼──┼──┼────────┤│33│101.11.14│││││122,000│●││││├─┼─────┼─────┼─────┼────────┼──┼────┼──┼──┼──┼────────┤│34│101.12.14│││││134,200│●│││高嘉宏表示給2.2││││││││││││%│├─┼─────┼─────┼─────┼────────┼──┼────┼──┼──┼──┼────────┤│35│102.1.14│││││134,200│●│││高嘉宏表示給2.2││││││││││││%│├─┼─────┼─────┼─────┼────────┼──┼────┼──┼──┼──┼────────┤│36│102.1.14│400,000│6,500,000│現金│││││││├─┼─────┼─────┼─────┼────────┼──┼────┼──┼──┼──┼────────┤│37│102.1.19│││││││││高嘉宏開立還款本││││││││││││票一張650萬│││││││││││││││││││││││││├─┼─────┼─────┼─────┼────────┼──┼────┼──┼──┼──┼────────┤│38│102.2.18│││││111,000│●│││扣春節4.5天利息││││││││││││13萬26.5/31=││││││││││││111,000│├─┼─────┼─────┼─────┼────────┼──┼────┼──┼──┼──┼────────┤│39│102.2.20│1,000,000│7,500,000│台新銀行:││││││高嘉宏開立還款本││││││0000000000000/││││││票100萬乙張││││││高嘉宏│││││││├─┼─────┼─────┼─────┼────────┼──┼────┼──┼──┼──┼────────┤│40│102.3.14│││││150,000│●││││├─┼─────┼─────┼─────┼────────┼──┼────┼──┼──┼──┼────────┤│41│102.4.10│││││150,000│●│││高嘉宏赴歐洲旅遊││││││││││││提前匯息│├─┼─────┼─────┼─────┼────────┼──┼────┼──┼──┼──┼────────┤│42│102.5.14│││││150,000│●││││├─┼─────┼─────┼─────┼────────┼──┼────┼──┼──┼──┼────────┤│43│102.6.14│││││150,000│●││││├─┼─────┼─────┼─────┼────────┼──┼────┼──┼──┼──┼────────┤│44│102.7.15│││││150,000│●││││├─┼─────┼─────┼─────┼────────┼──┼────┼──┼──┼──┼────────┤│45│102.8.14│││││150,000│●││││├─┼─────┼─────┼─────┼────────┼──┼────┼──┼──┼──┼────────┤│46│102.9.3│還150萬│6,000,000│網路銀行:248-││││││高嘉宏還150萬,││││││0000-00000范曉││││││因高嘉宏還款本票││││││媛││││││兩張分別650萬及││││││││││││100萬,無法分割││││││││││││故高嘉宏要求范曉││││││││││││媛開立150萬本票││││││││││││給他以證明還款││││││││││││15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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