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準強盜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八號
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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