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勞訴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訴字第124號上訴人即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歐嘉瑞 訴訟代理人 林昱璿
蔣玫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羅宏瑤 、 王志良 、 蘇乾勇 、 林進輝 、 黃順和 、 張庸 等人間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74,2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9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
勞動法庭法官陳景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
書記官陳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