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簡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簡字第119號
上 訴 人 甲○○
送達代收人  廖克明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4,5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昭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若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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