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消債清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清字第7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楊柔蓁 (原名 楊柔聖 、 楊媖珺 )代理人 詹忠霖 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並補提附件之事項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據繳納聲請費,爰依消債條例第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5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清算之聲請。
又聲請人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事項或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書記官彭蜀方附件:(年份均為民國)⒈最新郵局、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
)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保單及保單價值證明、名下有無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等),並提出財產清單、財產證明、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⒉聲請人積欠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債務證明。
⒊最新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⒋現行收入來源為何、平均每月收入金額為何?應提出最近三個
月收入證明文件(例如 莉莎 美容工作室負責人出具之證明)。⒌聲請人與其長子是否領有社會補助?其種類及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⒍聲請人之長子業已成年,應說明扶養之必要性、經濟狀況,並提出相關證明(包含是否尚在就學、有無打工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