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3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1313號原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義 訴訟代理人 張永松
陳映宇 被告 廖進財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111年度易字第107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主張: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本件未經言詞辯論,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被訴贓物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0日以111年度易字第1073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有該判決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金虎
法官王鍾湄法官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洪儀珊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