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聲字第2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聲字第2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32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護號照碼:
現在臺灣台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經最高法院判處無期徒刑確定,於83年7月26日送監執行,茲查受刑人奉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5年11月16日法矯司字第0950908133號函及所附臺灣台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莊謙崇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柑柏中華民國95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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