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347號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
送達代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57,
135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2,48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1,48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以上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潘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勝群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