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2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250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非訟代理人 簡逸銘 債務人 游喆 債務人 游輝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游喆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拾肆萬柒仟壹佰貳拾伍元,及如聲請狀附表序號1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就游喆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游輝明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游喆應向債權人清償壹拾玖萬捌仟玖佰伍拾柒元,及如聲請狀附表序號2所示之利息,如就游喆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游輝明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