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512號
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田剴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彥杰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違約金計算方式之請求依據。中華民國111年2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文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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