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26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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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66號

聲請人 楊志川楊勝隆 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7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附表:股票

113年度除字第00026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創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宏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11365-9~91ND-0011399-4

35

35000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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