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245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45號

聲請人 楊萬發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13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本院網姑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1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韋廷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24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宥緯開發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鍾政翰

臺灣銀行六家分行

113年5月26日

200,000元

AR5155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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