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3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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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50號

原告 楊菁怡

兼訴訟代理

楊逸健

被告 蔡伊雅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伊雅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零肆萬伍仟肆佰參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貳佰玖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書記官黃志微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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