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19號原告 陳慶祥
郭素端 陳俊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秉炫 即富邦當鋪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7,2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鍾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
書記官蘇嬿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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