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勞執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勞執字第14號聲請人 林家綾 相對人賀捷通訊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昀千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關於民國102年5、6及7月薪資爭議,於103年1月20日經臺南市政府永華市政中心勞工局成立之勞資爭議調解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勞方102年5、6及7月薪資新臺幣(下同)45,733元,並分5期匯入勞工指定帳戶合作金庫北臺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林家綾,第一期為103年2月14日匯入5,000元,第二期為103年3月25日匯入5,000元,第三期為103年4月25日匯入10,000元,第四期為103年5月25日匯入10,000元,第五期為103年6月25日匯入15,733元,但相對人迄未匯入聲請人之帳戶,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之規定,聲請准予就兩造間有關工資爭議之調解內容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雖據其提出臺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合作金庫北臺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林家綾之存摺影本各1份為證,惟前開調解之當事人為越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並非賀捷通訊工程有限公司。另賀捷通訊工程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吳昀千雖到場參與調解,惟其係基於受越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委任,代理越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與聲請人調解,並非以賀捷通訊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身份參與調解,此有委任書1紙在卷可參。又本院函請聲請人補具聲請對相對人賀捷通訊工程有限公司為強制執行之相關資料,該通知函於103年10月17日寄存送達聲請人,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裁定准予強制執行,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8日
書記官鄭瓊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