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98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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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9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98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4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鄧德倩┌─────────────────────────────────────────────┐│附表:99年度除字第98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民│98年9月30日│56,100元│MSA0000000│││份有限公司 陳怡如 │生分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
書記官林孔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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