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12號原告 蔡雅雯 被告 李國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6月17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書記官詹志鵬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12號原告 蔡雅雯 被告 李國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6月17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書記官詹志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