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254號原告 王賴玉葉 訴訟代理人 王建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叁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玖萬零壹佰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叁仟元,尚欠新台幣捌萬柒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書記官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