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附民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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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簡附民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丙○○
甲○○上被告因本院97年度簡字第4487號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侯志融
法官歐陽漢菁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玉如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