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6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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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6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645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明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陳述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06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8+1)×34×10=3,060。
二、陳報聲請人之父黃金約5年內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如有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請一併陳報到院。
三、如有強制執行案件,請陳報繫屬之法院、案號及處理情形。
四、陳報聲請更生前5年內是否曾任公司或營利單位之負責人,倘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更生前1日回溯5年內之每月營業額(含營業稅申報資料)。
五、請陳報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
六、請陳報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調解,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
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靜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書記官白俊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