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2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45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有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8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有傑所犯如附表㈠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㈡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叁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有傑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㈠、㈡,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陳有傑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
㈠、㈡所示之有期徒刑、拘役等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各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經函詢受刑人陳述意見(逾期未陳述意見)後,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㈠、㈡所示有期徒刑5罪、拘役刑3罪之各罪刑行為類型、侵害法益及犯罪相隔時間,綜衡其上開各罪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刑罰經濟、邊際效應及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一切情狀,基於罪責相當原則,而為整體非難評價後,於定執行刑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內,就各有期徒刑、拘役刑等罪,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6款、第41條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附表㈠: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各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2罪)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9.09.18109.11.22、109.11.27109.11.24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7339號新北地檢110年度毒偵字第3157、3318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2589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0年度簡字第91號110年度簡字第3973號111年度審易字第2316、2419號判決日期110.01.11110.10.25112.04.14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0年度簡字第91號110年度簡字第3973號111年度審易字第2316、2419號判決確定日期110.02.23111.01.12112.05.26備註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957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361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861號編號1、2所示罪刑,前曾經本院111年度聲字第544號裁定,更定應執行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已執畢)編號3、4所示罪刑,前曾經定應執行刑7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編號4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9.12.07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2590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案號111年度審易字第2316、2419號判決日期112.04.14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案號111年度審易字第2316、2419號判決確定日期112.05.26備註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861號編號3、4所示罪刑,前曾經定應執行刑7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附表㈡:
編號123罪名毀棄損壞傷害毀棄損壞宣告刑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9.11.19109.11.19109.12.23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1869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186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2590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0年度審訴字第652號110年度審訴字第652號111年度審易字第2316、2419號判決日期111.01.06111.01.06112.04.14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0年度審訴字第652號110年度審訴字第652號111年度審易字第2316、2419號判決確定日期111.03.02111.03.02112.05.26備註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521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521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861號編號1、2所示罪刑,前曾定應執行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已執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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