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8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8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00號原告浙江省法定代理人 葉家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樺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HOLYDRAGONCONTRUCTI
ONCO.LTD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原告公印文、原告之公務所所在地。並應提出足以證明原告具有當事人能力及公印文、公務所所在地資料屬實、具有法律效力之證據。
二、葉家興之簽名或印文。並應提出葉家興具有原告法定代理權之證明。
三、訴之聲明。(原告請求被告應為如何行為,如賠償金錢或交付何物,需具體、明確)
四、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原告請求被告為前項行為之法律依據及原因事實)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
書記官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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