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9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9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934號原告 陳炳增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曾廖勉 (即 曾鼎昌 之繼承人)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曾廖勉(即曾鼎昌之繼承人)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00,000元,應繳裁判費11,8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外,尚應補繳11,390元。
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
書記官黃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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