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6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迪瑋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4970號、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265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迪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4970號、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26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上開案件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2.42公克),經送檢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紙在卷可佐,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參。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而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4970號、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26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證無誤。而被告因前開案件遭警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白色結晶1包,經送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節,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在卷可稽(詳見111毒偵4970號卷第43頁),是附表所示之扣案物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之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誤。是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上開違禁物,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該盛裝毒品之包裝袋或包裝容器,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而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視同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而鑑驗所耗損之毒品部分,既經鑑定機關取樣而鑑析用罄,足認該部分之毒品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李思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怡君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附表:
編號名稱重量備註1白色結晶1包毛重2.42公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詳見111毒偵4970號卷第4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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