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亡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亡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亡字第1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相對人即失蹤人 劉仁揚 失蹤前籍設: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509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劉仁揚為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劉仁揚(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籍設:桃園市○○區○○路0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翌日起柒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失蹤人應於期間內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即應受死亡之宣告。二、凡知失蹤人之生死者,應於期間內將其所知陳報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
1項第1款及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應公告之;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陳報期間,自揭示之日起,應有六個月以上,亦有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3項準用第130條第3項至第
5項規定可參。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失蹤人劉仁揚係民國00年00月00日生,現年95歲,設籍於桃園市○○區○○路000號,然經桃園○○○○○○○○○於108年8月19日訪查里長表示未見過失蹤人,且該址門牌房屋已經不存在後認失蹤人行方不明,通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由該分局受理登記失蹤人於108年12月2日失蹤,經協尋未著,將其註記為失蹤人口,迄今仍未尋獲,有中壢戶政通報失蹤人口通報單及失蹤人口-資料報表各一份附卷可稽;又失蹤人未婚,在臺無其他親屬,現未在監所,查無出入境紀錄,亦無全民健康保險投保紀錄、未有申辦94年新版國民身分證紀錄、未有使用桃園市中壢殯葬管理所殯葬設施紀錄等情,失蹤人於108年12月2日失蹤時已年逾8歲,迄今相對人失蹤已逾3年。為此,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5條之規定,聲請准對相對人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桃園市中壢區111年度清查人口查對成果名冊、戶籍資料、內政部移民署108年9月24日移屬資字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入出境查詢名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108年12月9日中警分防字第1080068194號函暨所附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桃園○○○○○○○○108年11月6日桃市壢戶字第080012431號函暨所附桃園○○○○○○○○○通報失蹤人口通報單、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111年12月6日桃市殯字第1110005880號函、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己身一等親資料查詢結果、三親等資料查詢結果、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完整矯正簡報、入出境資料連結作業、法務部-健保資料連結作業查詢紀錄在卷可憑。依上開查詢資料顯示,相對人確無任何入出境紀錄,亦未在監,無使用殯葬設施等紀錄,失蹤前籍設戶籍地之里長稱未曾見過失蹤人,且未有申辦94年新版國民身分證紀錄,並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受理登記失蹤人於108年12月2日失蹤,且迄未尋獲,是相對人於108年12月2日失蹤後,確實迄今生死不明、音訊全無,堪認聲請人之上開主張為真實。
四、綜上,相對人於108年12月2日失蹤時為80歲,失蹤迄今既已逾3年,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死亡宣告前之公示催告,於法有據,自應准許。本件既經准許對相對人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本院自應依上揭規定,將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並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暨定陳報期間為7個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3項、第130條第3項、第4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家事庭法官謝伊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書記官温菀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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