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438號上訴人 黃采朱 被上訴人 孫于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6年6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第1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79,8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370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上。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佩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書記官陳建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