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民專訴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6年民專訴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不當行使專利權所生損害賠償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專訴字第76號原告 邱聰德武聖食品機械企業被告 陳學宗 訴訟代理人 嚴國杰 上列當事人間不當行使專利權所生損害賠償爭議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呂茂昌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官張銘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書記官葉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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