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潮小字第180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 2 人
訴訟代理人 林威 呈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5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壹萬陸仟
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肆仟元,及自民國
九十五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楊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
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書記官張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