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家上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家上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離婚無效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上字第185號上訴人 范懷德 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余靜宜 間請求確認離婚無效等事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婚字第100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關於原告即被上訴人請求確認離婚無效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另被上訴人本於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1,138,765元本息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429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929元。上訴人僅繳納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尚有未合,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8,429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張靜女
法官陳心婷法官陳章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
書記官胡新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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