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繼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繼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繼字第86號聲請人 張吳月秀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吳水獅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繼承人姓名「 吳火獅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吳水獅」。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鍾世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2月5日
書記官沈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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