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交附民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49號原告 潘耀廷
張淑惠 被告 李建興 上列被告因100年度交易字第110號過失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依同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於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
二、本件被告李建興被訴過失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潘耀廷、張淑惠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寶樺
法官林恒祺法官施建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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