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簡上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調整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簡上字第109號上訴人戌○○上訴人丁○○上訴人乙○○上訴人丑○○上訴人巳○○○上訴人辰○○上訴人卯○○上訴人己○○○上訴人申○○上訴人未○○上訴人午○○上訴人戊○○○上訴人寅○○○上訴人酉○○上訴人甲○○○上訴人宇○○上訴人玄○○上訴人壬○上訴人宙○○上訴人丙○○上訴人黃○○上訴人辛○○上訴人亥○○上訴人庚○○上訴人天○○上訴人地○○前列二十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子○○上訴人癸○○
13號1樓被上訴人 王日雄 〈即祭祀公業王費管理人〉訴訟代理人 王振志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調整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周祖民
法官賴武志法官張瑜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
書記官羅元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