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勞簡字第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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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勞簡字第2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雙田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信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張伯忠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2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啓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