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94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9478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 献債務人江㛄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柒仟伍佰壹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江㛄萱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7月20日止累計87,514元正未給付,其中84,290元為消費款;2,022元為利息;1,202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003)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依督促程序迅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2947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江㛄萱│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6.76%│││35196││7月21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江㛄萱│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26%│││37970││7月21日││計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江㛄萱│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11124││7月21日││算之利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