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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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4號聲請人 張秀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民事庭法官洪志賢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書記官林嘉賢┌───────────────────────────────────────────────┐│支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永豐聖有限公司│聯邦銀行員 林分 │108年9月15日│213,055元│UI0000000││││ 張正譯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