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重附民字第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2年度重附民字第14號原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魏薇律師被告 黃光男
黃敏郎 李文雄 洪嘉宏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1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主張及聲明:訴之聲明及理由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等均被訴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6禁止操縱股價之規定,此部分均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是原告此部分之訴,依照上開法律規定,自應予以駁回。又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亦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2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朱嘉川
法官陳威帆法官羅惠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許育菁中華民國103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