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4年訴字第50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01號原告台灣益鉅金屬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胡國璋 訴訟代理人 李育昇 律師被告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代表人 吳英世 局長訴訟代理人 許金汶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法官簡慧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
書記官凃瓔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