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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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5號原告 蔡長地
蔡長益 蔡長昌 蔡兆麟 蔡兆卿 蔡兆嘉 蔡兆瑜 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歐陽志宏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2,555,719元(計算式:土地最近公告現值【元/平方公尺】×土地面積【平方公尺】×原告權利範圍即【4152×9.43+4152×42.16+5700×1938.71+7401×
171.13+7401×173.04+7401×604.30+8638×936.31+7872×433.06+5700×51.36】×3/4=22,555,719,小數點後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0,528元,原告僅繳納3,000元,尚欠207,5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梁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
書記官李佳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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