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証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5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具保人黃雅琴上列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度執聲沒字第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雅琴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此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由具保人黃雅琴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93年刑保字第93000418號)。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等語。
三、經核要無不合,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1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齡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2月17日
書記官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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