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2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224號聲請人 趙萬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一所示股票無效。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二所示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一、二所載之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65、16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165、16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9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靜怡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書記官許榮成┌─────────────────────────────────────────┐│附表一:股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附表二:股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