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六號
原告丁○○住臺北被告甲○○住金門
丙○○住金門乙○○住金門右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七二九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紀文惠法官朱夢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小玲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