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8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8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813號原告 鄭敬豪 訴訟代理人 楚曉雯 律師被告 林鳳玲
林鳳真 共同訴訟代理人 潘陳青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2月6日上午9時30在本院臺北簡易庭北簡第八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並依原告聲請通知 黃揚智 到庭為證人,待證事實如原告106年12月15日民事再開辯論聲請狀所載。
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鈴
法官洪純莉法官唐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書記官趙盈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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