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9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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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9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999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告 張國禎 原籍設臺中市○○區○○路○○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被告張國禎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鈴
法官林振芳法官唐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書記官趙盈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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