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6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6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65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伯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8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伯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陸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張伯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黃俞婷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附表】:受刑人張伯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7年7月│││││(共2罪)│├────────┼────────┼────────┼────────┤│犯罪日期│105年7月27日│105年7月11日│105年6月8日、│││││105年8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5年度偵字第│署105年度偵字第│署105年度偵字第│││20164、22155號│20164、22155號│20164、22155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後││分院│分院│分院││事├──────┼────────┼────────┼────────┤│實│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106年度上訴字第1│106年度上訴字第1││審││161號│161號│161號││├──────┼────────┼────────┼────────┤││判決日期│106年12月19日│106年12月19日│106年12月19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分院│分院││定├──────┼────────┼────────┼────────┤│判│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106年度上訴字第1│106年度上訴字第1││決││161號│161號│161號││├──────┼────────┼────────┼────────┤││判決確定日期│107年1月8日│107年1月8日│107年1月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署107年度執字第│署107年度執字第│││2692號(編號1至5│2692號(編號1至5│2692號(編號1至5│││號應執行有期徒刑│號應執行有期徒刑│號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8月)│9年8月)│9年8月)│└────────┴────────┴────────┴────────┘┌────────┬────────┬────────┬────────┐│編號│4│5│6│├────────┼────────┼────────┼────────┤│罪名│藥事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5年7月31日│105年8月3日│105年4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5年度偵字第│署105年度偵字第│署107年度偵字第│││20164、22155號│20164、22155號│3197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分院│分院│││後├──────┼────────┼────────┼────────┤│事│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106年度上訴字第1│107年度訴字第777││實││161號│161號│號││審├──────┼────────┼────────┼────────┤││判決日期│106年12月19日│106年12月19日│107年4月27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分院│分院│││定├──────┼────────┼────────┼────────┤│判│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106年度上訴字第1│107年度訴字第777││決││161號│161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7年1月8日│107年1月8日│107年5月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署107年度執字第│署107年度執字第│││2692號(編號1至5│2692號(編號1至5│8088號│││號應執行有期徒刑│號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8月)│9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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