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6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6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扣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692號聲請人即被告 許世龍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109年度簡字第699號,原案號:108年度訴字第764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八年度訴字第四○二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所扣案如附件編號二、三所示之物,均應發還許世龍。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聲請人)因本院109年度簡字第699號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一案,曾扣押聲請人所有、如附件編號①②③所示之物,爰聲請准予發還等語。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應發還被害人。扣押物因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之請求,得命其負保管之責,暫行發還。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142條第1項、第2項、第317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扣押物無留存之必要者,係指非屬本案得沒收之物,或該扣押物作為證據之必要性不足,或無毀損、滅失之虞,或不能證明與行為人之犯罪行為有關者而言;有無繼續扣押之必要,應由審理法院依案件發展、事實調查,予以審酌(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125號裁定意旨參照)。從而,扣押物若非得沒收之物,又無留作證據之必要者,即無留存之必要,受理訴訟繫屬之法院應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發還。
三、經查:㈠扣案如附件所示之物,係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402號聲請
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於民國108年3月12日
7時15分許,經屏東憲兵隊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聲請人位於屏東縣○○市○○路○○巷○號之居所執行搜索所扣得之物等情,有本院108年聲搜字248號搜索票(受搜索人:被告許世龍)、屏東憲兵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清冊)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等在卷可稽(見108偵2706卷第5至9頁),復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2619號、第2620號、第2621號、第2706號、第3760號提起公訴;其中扣案如附件編號④所示之子彈經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以檢視法、試射法實施鑑定,結果略以:送鑑子彈1顆,認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約9.0mm金屬彈頭而成,經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遂另以108年度偵字第4611號、第5397號追加起訴,並由本院另以108年度訴字第764號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審理,嗣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改以簡易判決處刑,遂於109年4月30日以本院109年度簡字第699號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在案,並認扣案如附件編號④所示之物因鑑定時實施試射,火藥部分已因擊發而燃燒殆盡,其餘部分亦裂解為彈頭及彈殼,該子彈已不具有子彈之完整結構,已失其效用而不具殺傷力,亦非為經公告之彈藥主要組成零件,俱非屬違禁物,爰不宣告沒收等情,有本院10
9年度簡字第699號簡易判決1份在卷可稽,是扣案如附件所示之物,均係扣押於本院108年度訴字第402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中,聲請意旨認係扣押於本院109年度簡字第699號(原案號:108年度訴字第764號)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中,容有誤會,合先敘明。
㈡而聲請意旨聲請發還扣案如附件編號①②③所示之物,本院
於109年5月29日宣判之108年度訴字第402號案件中,認附件編號①所示之物係聲請人所有且供其為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之物,故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在聲請人所犯該罪之罪刑項下宣告沒收,至於扣案如附件編號②③所示之物,則因卷內並無證據證明與上開聲請人所為該罪之犯行有何關連,爰均不予在該罪刑項下宣告沒收等情,有本院108年度訴字第402號判決1份為憑;審酌扣案如附件編號②③所示之物均係聲請人所有,業據聲請人於警詢時供陳明確(見108偵2706卷第12頁反面),亦未經本院於前揭聲請人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中宣告沒收,且俱非屬違禁物,應無留存之必要,爰依前揭法文規定,均發還與聲請人。另就附件編號①所示之扣案物,因業經本院於前揭108年度訴字第402號案件中宣告沒收,有如前述,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曾思薇法官劉容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
書記官蕭秀蓉【附件】┌─┬────────────────────┐│編│扣押物品名稱││號││├─┼────────────────────┤│①│三星手機1支(門號0000-000-000號)。│├─┼────────────────────┤│②│紅米手機1支(門號0000-000-000號)。│├─┼────────────────────┤│③│白色平板電腦1台。│├─┼────────────────────┤│④│9公釐手槍子彈1顆(註:非本件聲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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