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8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8年訴字第18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提供行政資訊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6號原告怡元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賴俊宇 被告臺中市政府代表人 盧秀燕 訴訟代理人 許富雄 律師輔助參加人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代表人 黃文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提供行政資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為臺中市黎明自辦市地重劃區內之土地所有權人,於民國107年11月2日向被告申請閱覽、抄錄、複製「該重劃區籌備會送請被告代為擬定細部計畫之申請、審查之相關檔案」,經被告否准後,遂循序提起本件行政訴訟。因被告所調取之檔案資料,未見有文件名稱如原告申請所載之「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實際上該文件是否存在及其形式為何,俱屬未明,由於該細部計畫係被告函移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代為擬定,為瞭解真實情形,自有命其輔助被告訴訟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德麟
法官林靜雯法官蔡紹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書記官凌雲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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