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原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原重附民字第1號附民原告 郭竣銘 上一人送達代收人 熊健仲 附民被告 劉宗欣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原訴字第69號傷害致重傷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鄧鈞豪法官曾名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芝菁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